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7]160号)的精神,高明区妇联将开展2017年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批配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2017年11日15日-11月24日。
二、申请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属村(居)委会。
三、申请对象:高明区户籍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6项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
2.申请人是单亲母亲,其子女需要申请人抚养。
3.申请人家庭属于低保户或者低保临界户。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住房或虽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文中“住房”以房产部门登记为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的公司。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符合《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五、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申请表。
2.户籍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8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4.婚姻证明:申请人的婚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未婚且年满18周岁的,提供未婚证明。
5.子女抚养情况证明:申请人的子女需要抚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子女18周岁以下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类证明即可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离婚协议。子女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需提供以上一类证明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子女就读证明或者是患病不能生活自理、需要申请人抚养的相关证明材料。
6.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证明: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保临界户家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明。
8.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75周岁及以上老人的,提供相关证明。
9.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区内拥有住宅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资料。
1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车辆的,提供购买发票或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要求: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经办人必须原件核对,申请人并申明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材料中涉及的年龄统计截止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
六、办理以及审批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村(居)委会窗口申请办理,填写申请表。
2.窗口受理、入户调查,进行初审,并在村(居)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妇联。初审不合格的,由村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3.镇(街道)妇联进行复审,并在镇(街道)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妇联。复审不合格的,由各镇(街道)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4.区妇联联合民政、公安、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合终审、公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进入轮候,等待抽签或摇号。
6.完成摇号的申请人由区妇联进行实物配租。
7.申请人和区沧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发放钥匙。
七、咨询电话:88829838、88889883(区妇联)
附件: 1.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申请事项流程图
2.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申请表
3.高明区各镇(街道)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业务咨询及受理申请机构通信录
佛山市高明区妇女联合会
2017年11月8日